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呼伦贝尔市禁种铲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三、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罂粟一律强制铲除。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种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踏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落实嘎查、村、社区以及生产队的重要作用,发动群众,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举报电话:0470—110
呼伦贝尔市依法治市委员会
禁毒专项组
2025年3月28日
来源:呼伦贝尔市依法治市委员会
美编:刘金旭
主编:鄂桂晶
监审:刁岩 郭悦
监制:康健 陈静文
总监制:张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