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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来了!事关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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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工信、生态、市场监管、消防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黑龙江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函〔2025〕13号)和《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黑政办发〔2024〕21号)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现将《黑龙江省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黑龙江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函〔2025〕13号)和《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黑政办发〔2024〕21号)等要求,引导消费者选购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做好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是指政府为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要求,以加速淘汰存有安全隐患的老旧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旧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由省级商务部门统筹推动,由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省级标准选定电动自行车行业经营主体和回收主体,采取支付立减形式组织实施的政府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安排我省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财政按规定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时限、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自2025年1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门店,交售废旧锂离子电动自行车(整车含电池)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给予一次性 600元补贴,对其他情形交旧购新(均为电动自行车)的给予一次性500元补贴,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残值不计算在补贴内,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不可与政府消费券及其他政府补贴资金同时使用,每位消费者可享受补贴1次。2024年已享受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可继续享受补贴。

第五条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在参与活动经营主体门店已购买符合2025年补贴条件的新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凭购新车当日发票,可在交售旧车的基础上,按本细则参与方式享受补贴政策。

第六条 旧车由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代为收购,参与活动的回收主体按要求定期上门回收,进行合规的报废拆解处理。

第七条 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并随国家相关部门规范的标准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包括:具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认证、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认证、GB 42296—2022《电

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认证,装配的锂离子蓄电池还应具备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认证。

第三章 经营主体、回收主体、服务机构及参与方式

第八条 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拟补贴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

(二)销售车辆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货源充足、供应及时,严禁窜货销售。

(三)销售门店需设置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废旧电动自行车暂存场地。

(四)参与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具备独立规范的支付结算、进销存管理机制。

(五)建立清晰完整的销售台账,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情况及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商务、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核查。

(六)需获得品牌企业授权承诺函。

(七)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能力。在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中,未出现套补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取消参与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资格。

(九)对于各地带动能力较强、销售规模较大、辐射范围较广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可视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参与范围。

(十)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添加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第九条 政策参与回收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

(二)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完成再生资源企业备案。

(三)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具备相关资质,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按要求到销售门店回收换购的废旧电动自行车。

(五)蓄电池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存放和处置。

(六)登记统计相关信息,回收、储存、转运、分拣等环节全程可查。

(七)各项工作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重视安全管理。

(八)提供企业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和企业人员社保证明,企业健康、持续经营。

第十条 经公开遴选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银联”)为本次政策服务机构。商户须使用银联商务专用POS的相关系统参与活动。

第十一条 消费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政策:

(一)消费者将交售的旧车送达参与活动经营主体门店,由销售门店现场核验旧车、登记信息、代收车辆,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包括:身份证、电动自行车车牌、电动自行车电子行驶证等信息。未登记上牌的消费者还需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书面承诺书》,并附人与车辆合影照片。

(二)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后,使用“云闪付”APP,现场通过云闪付扫码领取优惠券,在专用POS机付款购买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即可享受政府换新补贴。

(三)消费者购买符合补贴条件的产品,销售发票须开具给个人。发票价格合计金额应为“消费者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

(四)消费者使用补贴资格的订单发生退货,仅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退还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经营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国库。

(五)如发生退货情形,视为消费者已参与一次消费补贴活动。

(六)其他活动规则详询服务机构或参与经营主体门店。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参与流程:

(一)核对相关信息真实性,确认参与以旧换新的消费者与旧电动自行车登记人身份一致。未上牌车辆还需确认《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书面承诺书》填写信息准确真实。

(二)将代收的旧车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临时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协助消费者现场选购符合条件的新车,完成平台支付。

(四)将代收的旧车交予参与活动的回收主体。

(五)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审核平台(上线后补传数据)。整理完整的销售、回收材料后进行补贴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 回收主体参与流程:

(一)按时上门回收经营主体门店代收的旧车,避免积压造成安全风险。

(二)及时转运至回收拆解场地,确保途中安全。

(三)按相关要求对旧车进行报废拆解。

(四)收集好车辆拆解相关回收资料,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相关信息,并返给经营主体。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及清算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按属地化管理,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所辖县(市、区)做好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等工作。为切实提高全省补贴资金审核率、拨付率,真正做到降低经营主体垫资压力,各市(地)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重点对服务机构及经营主体资金核销票据进行实质性审核,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通过银联商务APP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商品发票。发票金额为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成交价格(消费者实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发票必须明确标记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卖方经营主体名称、卖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车辆型号、开票日期,必须明确备注车辆品牌及政府补贴金额等信息。每张发票仅对应一件补贴产品,不允许多件补贴产品合开一张发票,不允许将赠品等其他不涉及政府补贴的产品纳入开具发票产品范围。

(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信息准确完整。旧车为无牌车辆情况下还需提供信息完整的《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书面承诺书》。

(三)其他必填内容。如商务部接口更新,需按照最新接口文档重新定义上传信息。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需要,提供以下备查佐证材料。

(一)POS机消费小票。经营主体需提供POS机消费小票,小票需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二)商品进项票据。

(三)经营主体绑定专用POS机账户补贴有效期内银行流水明细。

(四)各级商务、发改、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回收主体配合补充确认相关信息,并对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确认回收。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相关信息并返给经营主体。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审核平台建立后,在线上操作确认回收。

(二)处理情况。包括旧车车架、电池等处理情况。此佐证材料作为备查资料,由回收主体报送至本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需要时调取查用。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时需确保各项佐证材料满足以下一致性。

(一)确保发票标记的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同补贴资格券领取人、付款云闪付账户或银行卡注册人姓名、身份证号保持一致。

(二)确保发票备注的车辆品牌、型号同服务机构提供的销售明细保持一致。

(三)确保发票标记的含税金额同服务机构提供的销售明细保持一致。

(四)确保发票标记的卖方纳税人识别号同服务机构商户号关联的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五)无牌旧车消费者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书面承诺书》中,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与发票标记的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保持一致,照片清晰。

第十九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快资金审核及拨付进度。上传至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审核平台并通过系统自动校验的交易,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拨付工作。为减轻经营主体资金周转压力,各市(地)商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承兑资金明细,每月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资金预拨。具体比例由各地自主确定,原则不应低于经营主体月度承兑资金的50%。

第二十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6年1月20日前完成本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清算工作,向省商务厅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形成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二)补贴政策期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对各市(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对各市(地)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通过“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市(地)。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适时开展现场督导,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不得虚列支出、虚报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沉淀闲置。要进一步提高对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本地商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保障。

(二)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牵头制定包括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在内的全省补贴资金总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批复同意的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及时将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下达至相关市(地),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向省商务厅提供省内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企业名单(含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及收集网点清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质量监管。

(三)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车辆品牌方填报《黑龙江省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适用车辆申报表(2025)》,汇总补贴车辆目录,补全基本信息,对型号进行初审;依据省级工作要求,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引导经营主体加强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不得先涨价再补贴,参与以旧换新补贴车型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参加活动前1个月内同款产品的平均成交价格。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的,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引导回收主体严格落实《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相关要求,合法依规处置回收旧车,不得非法拆解、流入二手市场。组织参加活动经营主体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主题活动,为政策参与主体进入社区、农村等基层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指导有关部门,督促临时存放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负责配合省商务厅,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参加活动车型进行复核。

(五)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发生消费者退货,经营主体务必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有关资金并及时在审核平台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规定处理退货视为骗取补贴资金。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一律取消参与政策资格,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结转结余的补贴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六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七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注重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支持重点电动自行车零售门店数量、增加电动自行车销售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登记上牌是指由消费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试行)》,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车辆牌照样式为绿底白字。本细则所称通行识别码是指由消费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试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车辆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发放通行识别码,车辆牌照样式为白底红字。可在“黑龙江交警”微信公众号—“电动车”选项查询名下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未尽事宜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有关分工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文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记者: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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